破产债权的种类有哪些?

破产债权根据我国《企业破产法》及其司法解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:1.普通债权: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未经特别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,通常包括企业贷款、合同债务、买卖债务等。这些债权在清算过程中按比例分配清偿。2.优先债权: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第11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,在清算程序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债权,包括:a)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:包括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、奖金、劳动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费等;b)税款和社会抚养费:未缴纳的税款、罚息,以及社会抚养费;c)其他特别规定的债权: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等。3.特别债权: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,例如破产申请中关于停业清算、和解程序中的债权人承认等。4.税务和社会保障债权:根据相关规定,这类债权通常具有较高的优先级,特别是在企业转移资产或恶意降低资产价值的情况下,这些债权可能被单独处理。5.关联人债权:当债权人为破产企业的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时,其债权受偿可能受到限制,特别是在滥用债权人的情况下。6.未成年人债权: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,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合法债权可以单独列为清偿顺序。法律依据:《企业破产法》第113条:在破产程序中,下列债权有最优先受偿的权利:1.因员工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以及社会保险费、其他社会保障费用;2.税款和罚金;3.其他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。《企业破产法》第114条:在第一类优先债权之外,下列债权为第二类优先债权,并在清算中先于普通债权受偿:1.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侵害造成的损害赔偿;2.其他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优先支付的债权。《企业破产法》第115条:除前两类优先债权外,其余债权为普通债权,在清算中按比例分配清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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